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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I秘书长谈中国保理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来源:中国保理网


 
        FCI对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十分关注,其秘书长Peter Mulroy曾多次访问中国,进行调研交流。近期,Mulroy秘书长在FCI官网撰文介绍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状况,并分析了近两年来中国保理业业务量下降的原因。
 
        众所周知,2016年中国的保理行业规模下降了15%,若算上2015年的缩减情况,市场规模继2014年的峰值以来共下降了28%。
 
        近15年来,中国保理业一路高歌猛进,增长速度远超其他市场,并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第一。过去我们的新闻中不乏关于中国保理业“奇迹”的报道。因此,对于中国保理业首次出现的重大负面信号,我们也不感觉奇怪。与多数经济低靡时期类似,市场风险随之增加,这次中国市场的缩水也是结果之一。中国市场中的欺诈案件剧增,几乎所有市场主体都受到了影响。
 
        影响的结果是多方面的。受冲击较大的银行开始专注于修正信用核定模型,确定最佳的操作程序,审核之前的信用与风险控制流程,采用新流程以提高整体的资产质量。例如在保理行业,银行必须采用与批准其他类型的贷款时相似的信用核定模型,而不再特别侧重对债务人的分析。另一家银行因国外分行涉及客户/反洗钱(KYC/AML)问题遭巨额罚款,欲将主要的离岸业务转回国内。结果是,许多银行不惜投下重金升级系统和流程,防范洗钱活动。因诈骗案件遭受严重损失的银行不胜枚举,多数案例都发生在国内。因此,许多银行计划强化国际(经营)战略,扩大国外的保理业务规模。事实上,中国的银行一反全球银行业紧缩的趋势,跟着企业客户和零售客户拓展了海外业务,总体上实现了走出去。
 
        中国的“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促使中国的银行进入了原本不愿冒险涉足的中东、非洲、东南亚及西南亚部分地区的新兴市场。这也是中国大银行先于小银行开拓国际业务的主要原因。除四大国有银行在全球市场设立分行外,我们也注意到,中国的银行及投资基金会在东南亚、非洲、拉美地区纷纷发布重点投资的公告。FCI预计将有更多的中国的银行,同时也是FCI会员,进入大中华区以外的市场。
 
        但是,对行业最大的冲击在于由欺诈引起的不履约行为。据悉,过去两年内,市场因欺诈遭受的损失不下150亿美元。由于信息不够公开,中国国内的保理行业本身显出了更大的风险,它既无跨境贸易中海关检验等由官方实行的第三方验证,也无国内市场的货运调查,因而难以证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国内市场欺诈活动的风险增大。据报道,在中国,地方法院受理的国内欺诈案件曾一度达到400件。事实上,中国的法律体系无法提供充分的法理支持,供法院做出审慎的裁决。中国法律属大陆法系,自上到下的法律法规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保理,具体讲是关于转让、优先权和第三方有效性的业务,涉及中国的《合同法》、《物权法》和《证券法》。如今,针对保理的成文的法律尚未形成,最高人民法院也未提出任何法律法规。反倒是各省级法院依据过去的审判经验,形成了各自的审判原则,但往往各级法院、各省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
 
        天津、北京、上海、江苏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各自形成了最适合本地的判案惯例,并进行出版,以指导对应法院的审判。但是,各地的指导办法可能存在冲突。
 
        近来,中国可能正考虑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关于保障交易安全的示范法,该法年初刚在纽约经UNCITRAL通过,中国代表也投票支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和其他政府机构在内的几个中国政府部门共同发布了2017年4月25日新通过的题为“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简称“计划”)”的公告。该计划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登记系统扩容,把所有小微企业纳入其中。但从保理的角度看,中国需要的是根本性的改变,显然,许多变化仍在发生!
 
        一名法律专家言简意赅地指出:中国的保理市场需要对操作和立法两方面进行修正。行业要推动实现更多司法改革,中国政府已经展开了对国内首部民事法典的研究。2017年5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法典的第一部分—总则,并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之后,将对具体章节进行研究,其中可能会包含担保交易的章节。在中国保理业,还有一个定义问题。对于像“Secured Transactions(担保交易)”或“collateral registry(质押登记)”一类的简单名词,99%可能被翻译成完全不同的内容。例如,“collateral(质押)”一词常被误译成“mortgage(抵押)”。在中国,担保交易法被称为2007版物权法(2007 Property Law)(但回译成中文时,很可能出错);质押登记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Credit Reference Center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CRC的“Credit Reference”也很可能被误译。)
 
        这当然是修正错误的好时机。中国的保理协会与中国银行协会提出了这些问题及解决策略。但是,就像一位中国律师说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深感中国的保理行业缺少统一的法规、自律规则以及培训材料。”
 
        FCI可以为中国会员做些什么呢?
 
        1、尽管高级人民法院可能不会直接采纳国际惯例或规则,但可能在国内外的保理交易中运用国际保理通则(GRIF)为保理案例审判提供司法解释,1981年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该项权利。这一做法可与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管理信用证交易(LC)的法规进行的改进相比。显然,管理国际信用证交易的规程遵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的国际商会规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国际信用证交易专门做出司法解释,并于2006年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内信用证案件做的最新裁定显示,关于信用证交易的“司法解释”也将适用于处理国内信用证交易的争议案件。同样,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开展国内外的保理业务也可以这样操作。
 
        2、FCI邀请了一名经会员推荐的中国律师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今年FCI司法委员会会议。这对司法委员会成员来说是一个了解中国司法体系的机会,观察员律师也可借机学习全球司法体系关于保理业的总体规定,尤其是跨境保理和GRIF通则,并为其推进中国司法体系的变革提供支持。
 
        3、我们也与中国银行协会和一些其他新成立的地方保理协会共同努力,推动行业在健全的法制框架内健康发展。FCI会联合中国银行协会、世界银行/国际金融中心,组织地方性的法律研讨会,重点针对最高法院和省级法院进行教育培训。我们已经在和中国银行协会讨论联合培训事宜。
 
        4、最后,我们可以联合中国银行协会一起,为国内保理交易制定中国的仲裁流程。近日,一名会员对FCI提出要求:“1)提高对中国法律问题的重视程度(效仿国内的信用证交易规程的制定方式制定保理的规程); 2)在保理行业大力推行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3)创建中国的仲裁专家委员会。”
 
        第19届全国人大会(此处应为“中国共产党第19次代表大会”)将于2017年第三季度召开,包括金融业积极健康发展在内的经济稳定问题是大会中一项根本性议题。根据2017年头4个月以来中国的双保理业务量较前一年略有增长的事实,FCI预计中国的保理业有望重回稳定水平。未来几年,增长速度既不会回到过去5年的水平,也不会像前2年那样骤降,而将在恢复中日趋稳定。受到一带一路倡议与日俱增的影响,行业开始回升,FCI在中国的会员将接受挑战。FCI希望与中国会员共同努力,为中国保理行业营造健康、有活力的氛围,同时促进法制和规章结构改革,为中国保理行业未来的发展树立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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