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模式
来源:中国保理网
在公募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迄今,适合于一般企业或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申请及发行的主要渠道有两个:
一是证监会管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又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企业ABS;
二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管理的“资产支持票据”,简称ABN。
其他还有银监会、保监会等各种不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渠道,主要归纳有以下五种操作模式,分别加以说明:
(1)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
又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企业ABS。是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原始权益人包括保理公司、租赁公司、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等。企业ABS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制,除负面清单中列示资产外,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即可作为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种类仍在不断创新中。
(2)资产支持票据(交易商协会):
又称ABN(Asset Backed Notes)。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基础资产主要分为债权资产及收益权资产两类。
(3)信贷资产证券化(银监会):
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4)资产支持计划(保监会):
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基础资产包括信贷资产、小贷资产、金融租赁资产、股权、应收账款、资产收益权等,投资期限在2-10年。
(5)非标资产证券化:
主要是借助于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等SPV通道展开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挂牌转让。
以上各类型的发行渠道,从对基础资产的要求来看,整理如下:
银行间ABS产品基础资产均为信贷资产,可分为六大类:公司信贷ABS(CLO)、个人汽车抵押贷款ABS(Auto-ABS)、不良贷款ABS(NPL)、个人住房抵押贷款ABS(RMBS)、融资租赁贷款ABS和个人消费贷款ABS。
企业ABS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制,除负面清单中列示资产外,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即可作为基础资产,较银行间ABS更为广泛,基础资产种类仍在不断创新中。ABN对基础资产没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