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如何有效送达
来源:网络
从我国《合同法》第79条及其他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上看,我国采纳了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即债权转让通知可以由债权人发出,也可以由受让人发出,债权人或受让人可以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也可以不通知债务人。此一解释在国内许多法院判决案例中,存在许多不一致与争议,迄今尚无统一的规范,所以从积极面对要形成的优质应收账款资产的角度来看,应该朝向合法、有效送达的方式努力,而实务作业中,我们要考虑三个问题:
(1)对送达方式及签收方式的效力
(2)对债权转让内容的说明及完整
(3)债权人对转让内容与金额是否同意
因此实务上常采用下述四种方式操作,但也都各有利弊,简单举例说明如下:
一、取得买方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书面确认。
买方行政公章、与商务合同签章一致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均可认定为有效签章。
无追索权业务品种下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必须得到买方加盖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书面确认。
二、公证送达。
适用于无法取得买方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书面确认的情况,公证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本身真实性的公证;
对送达通知内容的公证;
对送达程序的公证。
三、邮寄送达。
适用于无法取得买方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书面确认的情况,须按以下条件及要求办理:
必须通过中国邮政EMS进行邮寄;
在EMS邮件详情单上选择“文件资料”,并在邮寄内容一栏注明“XX公司(卖方)与XX公司(买方)XX合同项下第XXX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载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条款)”字样;
向邮政部门索要邮费发票,并妥善保管;
及时向邮政部门查询、索要买方签收EMS的回执复印件;
允许邮寄送达的,经营单位应通过变更基础商务合同、发送变更账户通知书等有效方式确保买卖双方约定卖方收款账户为卖方在我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保理回款监管专户。
以上三种方式送达买方时,我司须留存一份原件。
四、发票背书通知。
由买方或买方委托我司在卖方向买方开出的发票上背书,在发票背面或发票备注栏明确注明和提示买方:发票项下对应的应收账款已转让给我司,只有向我司指定的账号付款才能解除相应的付款责任。此种通知方式下,应对发票的客户联原件进行审核,留复印件,并取得买方出具的发票收妥函。
关键词:应收账款转让 | 债权转让 | 转让通知 | 利远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