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申请人如何审查保理项目(下)
来源:中国保理
随着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保理已经渗入我国各行各业,不同交易类型产生的应收账款性质和特点不同,保理合同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过去我们通常从保理公司角度审查基础交易合同,那么如果站在保理申请人角度,应该如何掌控一个保理合同是否符合自身的业务需要呢?对保理公司来说,让客户理解自身的业务,也是促进自己保理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步骤。本文从一个保理申请人的角度详细讲述如何审查保理项目合同的诀窍之——从应收账款本身入手。
审查应收账款不只是保理公司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在保理业务中,审查应收账款不只是保理公司的责任。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下,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保理商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保理申请人进行追索,要求保理申请人退还保理商已经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利息和管理费等。
即使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若是发生信用风险以外的情形,保理商仍有权向保理申请人进行追索,如保理申请人有明显欺诈行为、不可抗力、债务人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服务等提出异议等情形。因此,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和可转让性,也是保理申请人的重要义务。
审查应收账款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转让性
保理申请人转让应收账款以申请保理业务,首先要审查应收账款是否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转让性。如果基础交易合同存在应收账款禁止转让条款、应收账款已经被质押或者转让、应收账款存在被抵销、反诉、留置等扣减情形、合同履行单据不齐备以及基础合同被保理申请人或债务人修改/撤销/解除/终止等导致应收账款请求权不完整等情形时,则保理商有权立即终止保理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保理申请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明知应收账款虚假仍从事保理业务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保理申请人明知应收账款虚假仍从事保理业务,不仅满足我国《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情形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24条之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进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