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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申请人如何审查保理项目(中)

来源:中国保理


 
       随着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保理已经渗入我国各行各业,不同交易类型产生的应收账款性质和特点不同,保理合同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过去我们通常从保理公司角度审查基础交易合同,那么如果站在保理申请人角度,应该如何掌控一个保理合同是否符合自身的业务需要呢?对保理公司来说,让客户理解自身的业务,也是促进自己保理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步骤。本文从一个保理申请人的角度详细讲述如何审查保理项目合同的诀窍之——从保理业务流程入手。
 
       应收账款转让流程是否存在限制转让条款
 
       保理业务的关键环节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因此,保理申请人申请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基础交易合同不存在限制或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条款,且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依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若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属于上述限制或禁止合同权利转让情形,则在债务人没有另外书面同意解除该限制的情况下,即使在公开型保理中通知了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也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则保理申请人可能因此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保理申请人续作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存在限制转让条款的,保理申请人应当与买方进行沟通,得到其明确同意应收账款转让的意思表示,方可开展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流程是否会影响后续业务开展
 
       根据《合同法》第80条,保理申请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明保理合同中,保理商通常会要求保理申请人在应收账款转让后立即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转让相关事宜的盖章回执;在暗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即使不要求保理申请人在应收账款转让后立即通知债务人,会先取得保理申请人盖章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必要时直接通知债务人。
 
       所以开展保理业务,不是仅有保理申请人一方操作即可,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得到保理申请人的交易对手方配合,能否争取到交易对手方的配合,开展保理业务是否会对交易对手方与自己的后续业务产生影响,都是保理申请人需要日常考虑的问题。
 
       回款流程,保理融资账户、保理专户是否变更且资金顺畅
 
       保理融资账户,是保理申请人在转让应收账款后申请保理融资的收款账户,为确保保理申请人能足额及时收到保理融资款,保理申请人务必保证保理合同中列明的保理融资账户的账户名、账号和开户行等信息完整无误,并处于正常的资金可流转状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将由保理申请人自身承担。
 
       保理专户,是保理申请人或保理商收取应收账款回款的专用账户。在明保理合同中,保理商通常会在保理合同及向债务人发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要求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回款支付至保理商指定的账户,保理申请人不得再通过其他方式收取债务人的回款;在暗保理合同中,由于保理商不要求保理申请人立即通知债务人,故保理专户通常仍为保理申请人的账户,但会增加保理商的监管或共管措施,由保理申请人收款后根据保理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保理商转付。
 
       保后管理流程,保理融资利息、本金是否存在预扣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保理申请人在审查保理合同的保理融资本金发放和利息收取条款时,要关注保理融资本金是否足额发放、是否存在利息提前收取以及本金提前归还等情形,并相应调整保理融资本息的计算方式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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