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保理案件裁判意见8则
来源:新浪网 作者:作者:甘国明
1.在基础交易合同因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通谋实施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的情况下,保理业务合同并不当然因此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但应收账款债权得以产生的货物销售、服务提供等基础合同系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保理银行并非基础合同的当事人,故基础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保理业务合同无效。工行钢城支行在本案中已经举证证明其在办理涉案保理业务之前已经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书》的形式向中铁新...